二 、委托協議:
1 、 委托方(申請人)應就上述委托業務向代理方提供全部技術內容,并對所提供的技術內容負責;代理方對委托方提供的技術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2 、 委托方按雙方約定向代理方支付代理費用,代理方應于委托方資料提交齊全之日起 4 周內完成申請案并寄發。要求加急的,要委托方配合下 1 周內完成并寄發,代理費加 50% 。
3 、 因代理方責任,使委托方提出的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或喪失權利的,如可彌補, 由代理方免費重新代理申請或補救;如不可彌補,由代理方退回已收取的全部代理費用。
4 、 委托方聯系人或地址變動應及時以書面掛號形式通知代理方,并辦理變更手續 , 未通知致使聯系中斷或接代理方通知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代理方辦理有關事宜的,由此產生的后果責任自負。
5 、代理期間,雙方密切配合,有事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中途變更委托內容或終止委托代理,應承擔產生的全部后果。
6 、本協議有效期自委托日起至專利申請撤回、駁回或批準授權日止。